女高中生騎單車被撞倒
〔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林姓車主開車門下車,剛好林姓女高中生騎腳踏車從旁經過,煞車不及撞上,人車倒地、頭部等處受傷,要求賠償57萬多元,高雄地院認為林貿然開門明顯有過失,判決賠償22萬8千元。
去年3月13日下午,林姓車主在高雄市正興路巷口處停車時,在開車門之際,碰巧林姓女高中生騎腳踏車經過,煞車不及撞上人車倒地,造成頭部等多處受傷;林女要求賠償精神慰撫金、醫療費等共57萬8千元。
林姓車主不否認貿然開車門有疏失,但堅稱林女騎腳踏車車速過快,未注意前方車況,本身也應負部分責任,認為過失相抵,指她求償金額過高。
法官認為駕駛應負全責
承辦法官依據交通單位鑑定報告等證據顯示,林姓車主應負全部的過失責任,並審酌林女所提求償事由,認為給付22萬元8千元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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