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陸委會與跨部會已研商完成大陸地區物品勞務在台灣刊登廣告的相關規範,據了解,交通部建議同意大陸觀光旅館業可來台刊登廣告,至於各省旅遊協會透過與海旅會會銜掛名,也可來台刊登旅遊廣告。
陸委會多次召開跨部會研議「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台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檢討,據了解,已到成熟階段,已呈報政院,近期若獲政院核定,最快大選前應鬆綁。
在旅遊部分,觀光局認為,陸資已開放可來台興建觀光旅館飯店,盼陸委會同意大陸觀光旅館飯店可來台刊登廣告。海旅會、台旅會已在兩岸設立據點,陸委會同意大陸各省旅遊協會、旅遊局只要與海旅會會銜一併掛名,即可來台刊登廣告。
官員指出,陸委會不同意大陸旅遊業者自行在台刊登旅遊行程產品廣告,須透過台灣旅遊業者代為刊登廣告,但海旅會駐台機構可刊登廣告,未來各省旅遊協會可透過海旅會會銜刊登,個別業者是否可如此辦理,尚待討論。
兩岸航空協議指定為兩岸航線的大陸航空公司,民航局建議,其已准許來台營業項目,可以刊登廣告;而大陸海運業在台灣設有分公司者,也可在台做廣告,尚未在台設分公司者,可委託國內船務代理業,進行業務廣告。
此外,經濟部建議,符合我方規定,可在台灣設立分公司的陸企,其核准營業項目,可放寬其刊登廣告,但設立辦事處仍不准。而取得我方許可且已來台展開投資的陸企,可以就核准營業項目從事廣告刊登。
官員說,政府並未開放大陸可來台從事專門職業服務項目,因此大陸來台招商投資,不動產開發及交易、婚姻媒合或法律服務、會計師服務、專利代理人服務等,都不准在台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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